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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 24, 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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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 Skin 傳銷手法揭祕
本來這篇是在「小公司與蘭徹斯特法則」裡面,後來獨立出來。

「小公司賺大錢」這本書我今天在 Fanc 看到的,用蘭徹斯特法則講了很多日本公司的實例,只是後半段比較適合 Sales 看,而且佔的比例過重,所以就沒買下來了。
這本書還說到一個重點,不要去相信加盟主或傳銷商不當引用未來市場熱潮的遠景來吸引人加入,因為能從中獲利的通常都是大企業,絕對不是個人及小公司。
上星期五去某個NU SKIN直銷商自營的會場拿個冰河泥而已,就說要放個財富第五波的VCD給我看,結果一看是在講美國嬰兒潮後的健康食品市場,未來將會從現在的2000億成長到約1兆美元以上。看到後面才知道又是拉直銷商的影片。
NU SKIN 你嘛幫幫忙,美國嬰兒潮跟台灣有啥觀係,又不是都全擠到台灣來住了。別說全球市場了,一個直銷商能吃下台北市場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了,拿這種影片來招攬直銷商實在有點太超過了。
資本主義的時代,知識不足的人很容易被別人牽著鼻子走,甚至被欺負了都不知道,如果一個企業要用這種手段來賺錢,實在該好好檢討了。
VCD 一看完還跟我講什麼加入要趁早,不然機會又流失了。真是懶的鳥你們~
之後還說要幫我檢查身體防禦的指數,說這台機器多先進又怎樣的,一台的錢比汽車還貴。當然測出來的結果跟我想的一樣「指數是最低」的,又讓他們有機會說要吃什麼 LifePak 就能提升自由基的防禦的指數。
然後又拿出完全沒根據的實驗,用碘酒當作是受污染的身體,再用他們的 Lifepak 切片粉末放下去淨化水質。說只要吃這個就能讓身體免於污染的攻擊。
我咧幫幫忙,這是維他命C跟碘的還原作用,只要用一般含維他命C的東西跟碘酒碰在一起,碘就就變成碘離子,也就是無色狀況。
同樣有這種作用的還有二氧化硫、亞硫酸鈉,尤其亞硫酸鈉被當成大陸跟台灣黑心食品最主要的漂白劑,是非常毒的東西。有興趣的話用搜尋引擎查「亞硫酸鈉 黑心」就能知道相關的黑心食品的新聞了。
如果NU SKIN 的直銷商要做這種實驗,我能不能說你們的東西具有毒性呢?
碘的氧化還原實驗說明及化學式可以參考:
http://www.hle.com.tw/bookmark/jhs_na/04/02.htm
根據國家圖書館的資料,在民國91年就有金光黨以此實驗詐騙:
http://reffaq.ncl.edu.tw/hypage.cgi?HYPAGE=faq_detail.htm&idx=1894
最扯的是,那個自由基檢測最後還給我收 100 元的檢測費,真X的咧!
仔細看過那台機器說明,不過是一台類胡蘿蔔素檢測器,實在看不出了不起在哪裡。只要他們賣的 LifePak 的類胡蘿蔔素成份比一般的健康食品高,測試出就能有高指數也是正常的,只是靠這種手法賺錢很難讓人苟同。
順便給直銷商一句話,不要以為你們有多專業,那些都是自以為是的專業。真正專業的人才不會抓著別人講一些專業領域的事,這也是為什麼直銷商討人厭的原因。
其它相關連結:
傳銷天后的理化課
NUSKIN受害者團結聯盟 (2005.07.24 更新)
註:
多謝閻驊指正 「亞硫酸鈉」為食品中為限量可添加之漂白劑目前衛生署所規定的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2005.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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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Neo 發表於 March 24, 2005 08:2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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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在法律条例上明确规范了“这样叫直销=合法”及“这样叫传销”,以下择要举出数条针对如新的条文,请明智的各位分析一下如新到底属于哪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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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禁止传销条例》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
《禁止传销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
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
第二章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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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直销管理条例》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
《直销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完)
....
第三章 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
第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第十七条 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第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
(三)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四)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直销企业应当向符合前款规定的授课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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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线销售额上线也有业绩(提成5%),很明显了吧?
要买滿一定货品才可以做会员,会员要买滿一定额才可以成为“经销商”(6个月24000),很明确了吧?
如新的所谓培训就是推广上下线制度,见一大帮人又拍手又欢呼的,很明白了吧?
如新基乎沒有关于产品介绍的培训,会员要“买了用过才知道”,就连除产品本身印有的成份外任何资料都只是口述,而了解过如新的朋友相信也曾听过类似“靠自己卖赚不了多少,主要目的是去招来更多的人帮忙卖(踢人入会),也算自己的业绩”云云...
太多太多例子了,虽说08年条例会修改,但大家怎可以一边去犯现有的法而一边期盼明天合法化呢?
注:这些条例在如新的网页上也有,如假包换的自掴咀巴!
由 海星先生 發表於 December 10, 2007 01:1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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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NU SKI*的直銷商賣東西完全沒有獎金的時候,他就不會再說自家的東西有多好多有效了, 重點是" 佣金收入", 如果NU SKI*的直銷商,換工作到安力或克提, 這個時候保證不會再說NU SKI*的東西多好多有效了, 因為他領的佣金不是N家, 而是安力或克提, 這就好像政客一樣, 一下子是新黨, 一下子又變親民黨, 一下子又回國民黨, 那裡有利益, 就說他的好話, 西瓜偎大邊, 這種人的話就不用相信.....重點是有沒有這個需求, 月薪3萬,吃一堆保健食品花了1萬, 誰能保證有吃就可以百病不侵, 誰可以保證有吃的人會比沒有吃的人更長壽, 這就是吹噓...
由 郭賤民 發表於 August 28, 2008 01:4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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